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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6 | 今天取得收获文学杂志社针对我之诉状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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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到罗湖区法院,梁法官说21日14:30分开庭时间无变化。与被告方交换证据后,取得收获文学杂志社针对我之诉状的辩护词,颇有意思,收藏如下——

朱建国诉深圳新华书店、《收获》文学杂志案

 

          民事答辩状

                    法院案号:(2006)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43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我社已收到贵院送达的题述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现针对原告朱建国提出的诉讼主张,简要答辩如下:

从《民事诉状》的内容看,原告朱建国认为收获文学杂志社在巴金先生去世后仍将其列为主编,是对他本人及广大读者的欺诈和对巴金本人的侵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应当承当赔礼道歉和支付赔款的责任。具体地讲,原告认为2005年第6期《收获》杂志及随该刊杂志附送的2006年征订宣传单继续印刷“巴金主编”的字样,构成侵权。

我社认为,原告的上述基本观点严重违背事实,其诉请毫无法律根据,不能成立,理由是:

1.巴金先生于20051017去世,新华社及全国各地的报纸、广播电视都作了报道,举世皆知,对任何人来说,掩盖巴老去世的真相既没有必要也做不到。原告称我社在巴老去世后仍在杂志上冠以“主编”头衔,目的在于招徕读者,等于对广大消费者(读者)进行商业欺诈,原告朱建国的这一说法既是对我社声誉的诋毁,也是对广大公众的轻侮,在他看来,似乎对于巴老去世这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文化事件,举世皆懵懂,唯原告清醒,每一位订阅或购买《收获》的消费者都无知地受骗了。

2.原告在诉状中自称20051220那天在深圳市新华书店(深圳书城)购买2005年第6期《收获》杂志是“出于对巴金研究的爱好”,而早在20051021,即巴老去世后的第四天,原告即以常用的“朱健国”笔名在“世纪中国系列论坛”发表了一篇题为《“悼念巴金”考验中国文化界》的文章。对该文的具体观点正确与否我们暂不作评价,但它清晰地证明了原告本人对巴金先生去世的准确日期是完全明了的,不可能时隔两个月后误以为巴老仍然在世。

我们有理由确信,原告不是因为受到欺诈,误以为巴金先生仍活着而去购买《收获》杂志的。

32006年第6期《收获》杂志的封面为两幅巴金黑白遗像,封二是巴金先生写给读者的《最后的话》,翻开杂志,正文第一页是《收获》编辑部选辑的读者悼念文章:《比时间更长久——读者送别巴金》,而且那一页的下半部还援用了有关巴老去世的新闻报道“新华社消息,昨晚1906分,一代文学巨匠巴金永远离开了我们……”,因此,就内容而言,2005年第6期《收获》杂志连同附送的征订单,显然不可能使正常读者产生“巴金依然活着”的错误认识,我社也不可能通过冒称“巴金还活着”去推销《收获》杂志。

4.事实上,之所以在2005年第6期《收获》杂志及夹带其中的征订单上继续将巴金先生列为主编,甚至未加黑框,确实是我社刻意而为,是我社同仁向巴金先生表达崇敬之意和进行追思纪念的一种特殊方式。大家不忍巴老离去,感到他虽死犹生,言犹在耳,人犹在旁。我们觉得这种做法不仅不违反国家法律,也丝毫不违反社会道德,更不是对读者的侮慢。原告作为读者,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对我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但需要明确的是,原告对《收获》杂志的编辑管理事务既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享有任何权力——朱建国先生个人凭主观意愿不能否定或改变我社对杂志编务工作的任何决定,指出这一事实也并非对原告不尊重。

2005年第6期《收获》杂志继续冠以“巴金主编”的字样后,我社还收到过部分读者的赞扬信,一位湖南读者在信中说,当他看到巴金去世后那期《收获》封面仍保留着“巴金主编”的字样后,感到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可以想见,原告在诉状中对我社的刻毒责难和指控,根本不可能代表那些热爱巴金的读者的心声。

以上是我社作为被告提出的主要抗辩论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我社还要提请法院关注以下问题:

1.尽管原告在打印的《民事诉状》中用手写文字添加了一条诉讼请求,即“《收获》杂志应公开以书面文字通过传媒向巴金先生道歉”(第5项),似乎原告起诉带有维护巴金权益的意味,但从原告撰写并在网络上公开发表的《“悼念巴金”考验中国文化界》(注1)、《试看〈收获〉的封建性——“巴金现象”与“伪现代化”》(又名《戳巴金的画皮》),注2)等文章来看,原告朱建国对巴金和巴金作品没有丝毫敬意。

在朱建国笔下,“巴金实乃一个二等文学作家,三流思想见识,独善明哲保身的‘贰臣’而已”。“巴金有什么真正的作品呢?随着人们对20世纪激进主义的反思,早年的《家》、《春》、《秋》,不过是过时的广告宣传而已;晚年的《随想录》,尽管因为有《收获》作交易,诱得一大批文人去闭着眼睛赞扬“皇帝的新衣”,其实细读之后,不过是一个善于巧妙‘保持高度一致’,人云亦云的‘老人唠叨’罢了”。对于巴金晚年的反思,“只是想借‘忏悔’来再一次左右逢源,欺世盗名”,他认为巴金“十足的狡猾”,是“坦白痞子”“伪君子”。朱建国还攻击《收获》是“巴金庙”“顺巴者昌,逆巴者毙”等等(引文均出自朱建国公开发表的文章)。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作为一名读者,原告有权对作家作品褒贬臧否,但从原告对巴金先生及收获杂志的真实态度出发,我们确信朱建国是打着“捍卫巴金”的幌子进行个人炒作,作为公民和文人应有的真诚已丧失殆尽,对此,我社同仁深表不屑。

 

2.原告对自己购买的2005年第6期《收获》杂志不满,不等于他有权为其他人代行民事权利和诉权(例如要求退还已购的杂志和要求道歉),也不等于原告享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责令我社和新华书店收回在深圳和全国各地的尚未售出的杂志及夹带的征订单。我国法律确立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文人可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但朱建国却无权以公众代言人自居,擅自代他人起诉,何况朱建国提出的诉请很不规范,多处超出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甚至包含着法律常识方面的错误(例如原告以手写文字添加的第5项诉请)。从诉状中援引的广告法条款来看,原告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职权与普通民众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混为一谈,也足证其法律意识淡薄混乱。

综上,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朱建国的全部诉请。

审理中如有必要,我社将根据各方的陈述和举证,进一步补强抗辩理由。

专此,致

 

 

答辩人(被告):收获文学杂志社

200638

 

 

注:1、《“悼念巴金”考验中国文化界》一文的网址链接:

http://www.ccforum.org.cn/archiver/?tid-27008-page-1.htm1

2、《试看〈收获〉的封建性——“巴金现象”与“伪现代化”》一文网址链接:

http://www.0574bbs.com/dispbbs.asp?boardID=246320 page=2

此文转贴于20051023,朱建国的发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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